日前,由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公安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,对商业企业不规范、甚至带有欺诈性的促销行为将会严格限制。如对时下流行的“限时抢购”、“限量抢购”等促销方式作了严格规定。
一、“全场促销”扯大旗
新规:滥用将罚三万。
按照新《办法》规定: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、方式、规则、期限、商品的范围等。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,应当明示;明示例外商品、含有限制性条件、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,其文字、图片应当醒目明确。
二、天天嚷“清仓”仍在经营
新规:不得虚构清仓、拆迁事由开展促销活动。
新《办法》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: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、拆迁、停业、歇业、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。
三、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
新规:限量促销要明示具体数量。
新《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,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。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,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。限量促销的,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。”
四、“打折商品概不退换”
新规: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。
新《办法》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: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,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,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;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。
五、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
新规:“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失效。
新规: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“保留最终解释权”,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。因此,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,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六、建议零售价成虚晃一招
新规: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消费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