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的左先生在外地出差时被盗一张签名信用卡,还来不及反应就被小偷在当地某大型超市盗刷两笔钱款,共计3.6万余元。在得到银行1.5万元补偿后,左先生又将这家超市和银行告上法庭。日前,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其中一笔盗刷钱款损失1.35万元,由被告超市承担七成责任,向原告左先生支付赔偿金9489.92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银行方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及时通知了原告,并根据合同承诺对原告进行了补偿,不存有过错,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;被告超市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,应尽到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,必须审查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是否一致,故其应对其中一笔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,故对此笔消费损失1.35万元,应承担70%的责任。
法院同时认为,左先生由于保管不善,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后又被犯罪分子盗刷,信用卡盗刷与其保管不当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因此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。